第一章:名称
第1条 : 本团乃美里广惠肇公会(下称本会)属下之青年股,定名为美里省广惠肇公会青年团(下称本团)。
第二章: 会议与活动地点
第2条 : 本团会议与活动地点设在美里珠巴怡和路本会会所。通讯处为砂拉越美里信箱一二0号。
第三章: 宗旨
第3条 :(1)联络感情;(2)交换知识;(3)研究学术;(4)提倡文娱及体育活动;(5)协助本会推展会务;(6)为社会服务。
第4条 :凡广惠肇三属青年年龄在十六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愿遵守本团组织细则,品性端正者,经由一位本会会员或团员介绍,经本团执委会通过方本团团员。
第五章:退出及开除
第5条 :任何团员欲自动退出本团者,须以书面通知本团秘书,并需缴清所积欠年捐及其他款项,但不得要求本团退回任何已经缴纳之款项。
第6条 :任何团员违反本团细则或行为不检而有损本团名誉者,本执委会有权警告并开除其团员资格。开除之议决必须有执委会之三份之二人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7条 : 任何团员不服本委会的判决,可向本团团员提出申诉,团员大会的议决是最终的决定。
第六章: 组织
第8条:本团系隶属于美里广惠肇公会下之青年股,其正主任即为:正团长,副主任为第一副团长,其中一人因事缺席时得由第二副团长代表之。
第9条 :本团执事委员会(下称本委会)有团员大会选任,共同组织之。
第10条:本委会设正副团长一名,第一,二副团长一名,秘书正副各一名,财政正副各一名,康乐正副各一名,学术正副各一名,体育正副各一名,福利正副各一名,联络正副各一名,奖励正副各一名,另加委员二名,共廿一名,组成本团执委会。
第11条: 本委会于执行团务上认为必一时,得设各种小组协助之。
第12条: 查账由本团大会选出一名团员负责之(每年另选不得连任)。
第七章 : 职权
第13条 : 本委会职权如下;
(1)执行本委会及本会理事会有关本团之各项议决案。
(2)决定会务发展之一切计划及其实施。
(3)督导本会青年之各项活动。
(4)执行本团团员大会之议决案。
(5)处理本团之各种日常会务。
第14条 : 团长职权如下;
(1)督导本团团务之发展及签署本团一切对外文件。
(2)为本团及本委会会议之当然主席。
(3)副团长襄助正团长之工作,于正团长缺席时代行之。
第15条 :其他各股职权如下;
秘书:
(1)代表本团办理日常事务。
(2)保管本团印信档案及签署一切对内之文件。
财政:
(1)管理本团收支款项及项目登记。
(2)有权经常保存本团伍拾元以内之现款以备日常支用,唯超过此数目须存入本团银行户口。
(3)联同团长或秘书签署所有财政单据。
康乐: 负责推动音乐、舞蹈、戏据等各项文娱活动。
体育: 负责推动体育活动并举办各种球类比赛。
学术: 负责推动教育及各种学术活动。
福利: 办理本团之福利及慈善公益等各项事务。
联络: 代表本团推行联络及接洽各事项。
奖励: 负责奖赏本团活跃和有功团员。
武术: 负责推动武术和舞狮事务。
铜乐: 负责推动训练本团铜乐队及举办各项活动。
查账: 负责审查本团收支账目。
第八章 : 任期
第16条 : 本委会之任期以二年为期,于任期届满一个月前由团长通知团员改选,被连选者得连任。
第九章 : 辞职,取消资格
第17条 : 任何执委会之委员因故辞职可以书面向本委会提出,经本委会讨论决定即为生效。
第18条 : 任何执委如无故连续缺席会议三次者本委会以书面咨询如再缺席则作自动辞职论。
第十章 : 年捐
第19条 : 每名团员经本委会通过接受为正式团员后,须由入团日起缴纳年捐每年五元正。
斯20条 : 凡团员同时亦系本会会员者可免缴年捐。
第21条 : 团员为在籍学生可请求执委会辖免年捐,一旦离校后此特权将自动取消。
第十一章: 经费
第22条 : 本团之经费来源如下;
(1)入团基金;(2)征收团员年捐;(3)赞助捐;(4)特别捐;(5)由本会津贴。
第十二章: 会议
第23条 :本团团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团长认为必要时得召开特别大会或廿名以上之团员以书面说明理由召集之,唯通告必须于两星期前发出。
第24条 : 本团团员大会须有执委会之两倍以上团员出席即为合法,倘不足法定人数致成流会时得展期于两星期内再行召开。
第25条 :本执委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倘团长认为必要时召开之,通告必须于一星期前发出,会议法定人数为二份之一。
第26条 : 本团各级会议倘不足法定人数而致流会,第二次召开时不论人数多寡出席即合法。
第27条 : 本团团员大会及团执委会议须函请本会主席,团督列席,以便领导与联络。
第28条 : 无论表决或选举会议主席都不得参加投股,倘遇赞成与反对相等时,得由主席取决之。
第十三章: 常规
第29条 : 本团一切会议议决案须提呈本理事会备案。
第30条 : 本团每三个月须将团务概况(包括收支账目及重要动态)呈报大会理事会。
第31条 : 本团未征得本会理事会同意,不得参加其他团体活动。
第32条 : 凡遇本团无权决定之非常事项时,可呈交大会理事会取决之。
第34条 : 本团议决案倘遇有与本会章程或本理事会议决案相低触时即自行失效
第十四章: 会计
第34条 : 本团所发出之收据须由团长连同财政签署并加盖本团印章为有效。
第25条 :本团所有收支款项及来往账目由财政每三个月连同单据送交查账审查核对,并提呈执委会及理事会报告。
第36条 :本团所有款项须存入本委会所指定之银行户口,提款时须经财政连同团长或秘书签署,并盖上本团印章始为有效。
第十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37条 : 凡本团团员都有选举,被选,发言权及享有本团所有之一切公共权益.
第38条 : 凡本团团员必须遵守本团组织细则及一切议决肆虐,并有缴付年捐,特别捐之义务。
第十六章: 附则
第39条 : 本组织细则经本团大会通过后,提呈大会理事会批准即可生效。
第40条 :本组织细则如有未尽善处,得由本团团员大会通过增删之,但仍须呈大会理事会核准,方得施行之。
注:本组织细则于2003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