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称:
本会称为「砂拉越广惠肇公会联合总会」( GABUNGAN PERSATUAN KWONG WAI SIEW, SARAWAK )以下简称本会。(THE FEDERATION OF KWONG WAI SIEW ASSOCIATIONS OF SARAWAK )
2。注册地址及会议地点:
(a)本会注册地址设于砂拉越古晋木工街十二号,在未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前,不能檀自更换注册地址。
(b)会议地点。
3。宗旨:
本会宗旨如下:
(a)联合砂拉越广惠肇诸公会,以维护同乡之利益和权利。
(b)增强团结精神和促进广惠肇诸公会,同乡,华族及友族之间的和谐及合作。
(c)促进和推展民间文化,教育和社会活动,以便加强彼此间的友爱,谅解及合作精神。
(d)设立奖贷学金,大专学院深造基金,以及资助本州贫寒学生。
(e)参与慈善以及社会福利活动。
(f)设立投资基金,作为置业及一切对本会有利之经济活动。任何投资或置业方面所得之盈利不得分发给任何人,只能供本会做各项活动经费之用。
4。会籍
(a)凡是砂拉越广惠肇公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b)所有入会申请者必须填妥本会印备之申请表格提呈予本会秘书长,以便在执行委员会上提出考虑。执行委员会有权接纳或拒绝任何申请书而无需说明理由。
(c)凡是被核准之申请书必须缴付入会费以及年捐后方可享有会员之权益.
5。入会费及年捐
(a)入会费:每名会员一千元。
(b)年 捐:每名会员五百元。
(c)特别捐:当执行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向会员筹募特别捐。
(d)所有年捐必须在每年三月前缴付予本会财政。
(e)凡是会员拖欠年捐超过一年或以上者,秘书长将寄发催收通知书,除非所有久款还清,不得享有本会一切权益。
6。会议:
(a)常年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之最高决策机构,每名会员可选派一个不超过六名成员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惟每一个代表团只能享有一票的投票权。
(b)大会法定人数为本会有投票权会员二分之一,当遇到票数相等时,会议主席拥有决定权。
7。
(a)常年代表大会可在任何地点召开。应届常年代表大会可决定下届常年代表大会召开之地点,常年代表大会应轮流在各成员公会所在地举行.
(b)主办大会的会员需负责安排和筹划大会之工作。
8。常年大会通告书包括议程以及经核查之帐目,必须在大会三十天前发出予各会员。任何提案须于大会前最少十四天提呈予秘书长。常年代表大会须在每年年终财政结账后尽快举行,不得超过翌年的三月底。
9。常年代表大会任务如下:
(a)接纳执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报告。
(b)接纳财政及查账过去一年之帐目报告。
(c)选举下一届的执行委员会,以及委任查账员。
(d)处理其他事项。
10。当接到三分之一会员之书面要求并列明理由,执行委员会必须在三十天内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执行委员会认为需要时也可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特别会员大会的通告,议程必须在会议前十四天发出予各会员。
11。大会展期:
(a)出席会员不足法定人数,执委会可决定延后举行之日期。
(b)延后会议举行时又不足法定人数时:
(一)常年代表大会可以举行,但不能修改章程或影响到会籍之决定.
(二)由会员所要求召开的特别大会被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能再以同一课题召开。
12。执行委员会:
(a)一年一度的执行委员会组织如下:
| 会长 |
-- |
一名 |
| 署理会长 |
-- |
一名 |
| 副会长 |
-- |
二名 |
| 秘书长 |
-- |
一名 |
| 副秘书长 |
-- |
一名 |
| 财政 |
-- |
一名 |
| 副财政 |
-- |
一名 |
| 执行委员 |
-- |
四名 |
(b)会长任期一届不得连任,会长职应轮流由其他成员公会代表担任之。
(c)秘书长及财政须由当选会长成员公会代表担任之。
(d)当会长选出后,秘书长及财政也必须同时产生。
(e)以上各职位,除了秘书长及财政外,必须经过提名由各代表在大会上以大多票选出之。
(f)所有执委以及每位为本会执行任务者都必须是大马公民。
(g)根据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9条项下,被取消资格者不得担任本会任何职位。
13。执行委员会每年最少召开会议二次。开会通知书必须于十四天以前发出。当会长认为需要时可召开执委会议,法定人数必须为执行委员的一半,在必要时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得以书面通过。
14。执行委员会当认为需要时,可以设立小组委员会以协助其推动会务,并列明有关小组委员会之职权。执委会内任何空缺可以用委任方式由成员填补。
15。会长之职权如下:
(a)主持大会及执委会议。
(b)监督执行大会及执行委员会议决案,以及管理本会一切事务。
(c)对外代表本会与其他注册团体交往。
(d)每次只可批准不超过五百元之开销。
16。在会长缺席时,由署理会长署理其职务。
17。 在会长及署理会长都缺席时,由副会长其中一人署理其职务。
18。秘书长之职务如下:
(a)按照大会及执行委员会的议决案来处理本会的事务。
(b)负责保管记录,会员名册,印章及一切本会之来往文件。
19。当秘书长缺席时,其职务由副秘书代行处理。
20。财政之职务如下:
保管所有发票、收据、帐目、银钱及负责本会的财政事务。
21。当财政缺席时。其职务由副财政代行处理。
财政规则
22。所有银行支票由会长或秘书长连同财政二人签署,并盖上本会正印,方为有效。财政每一次可保留五百元作为开支之用,其馀之款额必须存入执委会指定之银行户口。
23。本会之会计年由正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会议年结束后,编就财政进支表及资产负债表,以让本会委任之查账核对,经核对后的帐目需提呈下届大会通过同时分发给会员阅读。
查账
25。一名不属于本会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人士可以在常年会员大会上受委任为内部查账员,其任期为一年,不能连任,他需要查核本会的帐目,并向会员大会呈报告。
26。委任信托人:
(a)依照一九六六年社团法令第九条第二节规定产业信托人三名,必须由现任执行委员,年龄在二十一岁以上者充任,并须由会员大会直接推选之。
(b)产业信托人任期至下一次常年会员大会为止,连选得连任之。
(c)产业信托人须依照会员大会之指示来管理本会之不动产,并且本会所有之不动产必须注册为本会名义所有。
(d)产业信托人对本会任何产业,若非得到会员大会通过及授权,不得变质、抵押、取消或转让。
(e)如产业信托人身心不健康,离开本国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执行其任务时,会员大会有权取消该产业信托人之资格。若任何产业信托人在下届会员大会前逝世,辞职或被取消资格,则必须由特别会员大会委任递补之。
27。公关人员:
公关人员一名须由常年大会推选出其职务乃处理变换一切法律事宜。
28。修改章程:
除非获得会员大会三分之二多数票议决,否则本章程不得修改。章程修改需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后始生效。
29。铨释
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得对本章程进行铨释,并对本章程内所有未规定之事项作出决定。
30。解散:
(a)若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会员在会员大会上通过议决案解散本会,本会得自动解散。
(b)本会若解散,所有合法债务得悉数清还,而剩余的款额(若有),得按照会员大会的议决处理之。
(c)解散本会之议决通过后十四天内,必须呈报社团注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