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名称
1。本会委员定名为 「美里省广惠肇公会大学贷学金基金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章: 宗旨
1。本会以扶助美里省广惠肇公会会员家境清寒之子女升入大学深造为宗旨,颁发贷学金予品学兼优在籍学生攻读大学课程(包括国内及国外)。
第三章: 组织
1。本会由美里广惠肇公会当届理事会之主席,秘书,财政及当届理事会委任六位会员担任之。
2。本会由九人组成,即会长,副会长,主席,副主席,秘书,财政及三名委员。
3。本会可委任顾问参与共事。
4。本会查账由大会查账兼任之。
5。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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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会 长: |
负责审查本会一切会务,研究促进会务之发展,本会之运作有不善处,得提意见书促本会改善之 |
| B) |
副会长: |
协助会长执行其职务,会长缺席时,得署理其职务。 |
| C) |
主 席: |
总理本会事务,掌管印章,签署文件,召开及主持本会会议,对外代表本会。 |
| D) |
副主席: |
辅助主席执行其职务,主席缺席时,得署理其职务. |
| E) |
秘 书: |
负责及掌管本会之一切对内外文件,起草会议记录及执行本会之议决案。 |
| F) |
财 政: |
掌管本会之一切财务帐目,每年拟备常年帐目呈报大会,签发银行支票。 |
| G) |
委 员: |
协助执行本会之事务。 |
| H) |
查 账: |
查核本会基金收支帐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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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议
1。每次会议须有一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
2。如会议无足够法定人数出席,即告流会,主席须另定任期,时间及地点另行召开。届时无论是否有足够法定人数,会议可依时合法召开。
3。委员会每年必须最少召开会议两次。
第五章: 任务
1。筹募及保管和动用本会贷学基金。
2。处理有关本会贷学基金之一切文件。
3。审查与核准贷学金之申请,名额及款额,呈报理事会。
第六章: 审核小组
1。审核小组由本会成员组成。
2。审核小组全权审查与核准大学贷学金之申请。
第七章: 任期
1。本会成员之任期与大会理事任期相同。
2。由新届理事会改组成立新届大学贷学基金委员会。
第八章: 基金
1。本会之基金向热心教育人士及会员筹募之。
2。会员之特别捐献。
3。贷款人摊还之贷学金仍转入本会之基金。
第九章: 贷款
1。每年贷学金之名额及数额,将视基金之财政状况而定。
2。已获批准贷学金之申请人,本会将贷款至毕业为止。
3。贷学金只贷给学生读至获得学士学位为止。
4。贷学金每年拨款一次。
5。每年须呈上学年成绩报告后始拨款。
6。倘已获得其他之贷学金或奖学金者,即不得再享受本会之贷学金
第十章: 贷学金之申请
1。贷学金之申请人系本会会员子女,其祖籍是广惠肇三属之在籍大学学生,其学校成绩优越品性良好者。
2。已获大学入学证明书者,作为大学在籍论。
3。凡申请人必须特有大学入学证明书,申请核准后,其贷款须待正式入学,获大学入学注册证明后,始予拨出。
4。贷学金申请人,须填具本会所印备之申请表格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核准,始予批准。
5。本会贷学金之申请日期通过报章宣布。
第十一章: 审核
1。本会将依据下列各项为审核标准:
| A) |
学业成绩--会考文凭或成绩表副本必须由就读学院校长或注册主任签名为凭。 |
| B) |
家庭经济状况--推荐或介绍人必须经过详细调查是否符合表格内所填事项方得推荐之,否则本会有权拒绝接受。 |
| C) |
褒扬评估--参考校方之褒奖评估书。 |
第十二章: 担保
1。凡被批准之贷学金申请人,须觅二位担保人,家长或监护人为当然担保人,另一位须是社会上有名望或经济能力者。其担保人须经本会之批准。
2。被批准之贷学金申请人及其二位担保人,须与本会在律师楼签署贷款合约。
3。所有签约等费用,由本会先支付,贷款人学成工作后必须偿还。
4。本会认为必要时,得令贷款人更换担保人。
5。如贷款人不履行合约,拖延或拒绝偿还贷学金时,二位担保人须负全部赔偿责任。
6。如贷款人和担保人不履行合约,拖延或拒绝偿和贷学金,本会则依约采取法律行动追讨之,一切费用由贷款人或担保人负责。
第十三章: 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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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贷款人接受贷款之期限届满时,不论大学毕业与否,皆由离开大学后第七个月起按期偿还所贷总额予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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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偿还贷学金以贷款人月薪之收入为标准。
A)月薪在马币壹仟零吉(RM1,000.00)以下者,每月需还月薪之廿巴仙(20%)。
B)月薪在马币壹仟零吉(RM 1,000.00)以上者,每月需还月薪之三十巴仙(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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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本贷学金之偿还,不计利息,至还清所贷予之总数我止。若不遵守合约,故意逾期不还款者,须加还利息廿五巴仙(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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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若贷款人在藉期间,发生意外,以致残废而辍学,无能力偿还贷款,得请求本会减少或豁免偿还其贷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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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若贷款人在籍其间,发生意外,以致身亡者,本会将停止拨给贷学金,已拨出者,全数豁免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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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贷款人在籍其间,如其父或母去世,仍要继续其学业,本会将继续拨给贷学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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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贷款人在籍其间,如其父母退出本公会,本会将不继续给其贷学金。已拨出之贷学金,于得到本会通知后,三个月内须清还予本会,如拒绝清还,其担保人须负责赔偿清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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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贷款人在籍其间,如被发现其学业成绩低劣或行为不良,被校方开除或开除后转校肆业者,本会皆不继续拨给其贷学金。已拨出之贷学金,于得到本会通知后,三个月内须全数清还予本会,如拒绝清还,其担保人须负责赔偿清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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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贷款人考获学士学位后,如再继续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必须立即来函向本会申请延迟摊还贷款,批准与否,由本会取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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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会认为必要时,得令贷款人更换担保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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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贷款人毕业后考试就业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下列事项:
A)开始工作日期。
B)月薪若干。
C)工作职位。
D)工作地点(必须注明雇主名称,地址及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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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贷款人学成后移居他处,必须通知本会移居国家之地址,以便联络,清还贷款。 |
第十四章: 基金保管
1。本会基金将存入所指定的银行内,每次取款须由本会主席,秘书及财政三人中之二人签署,加盖本会正章,方为有效。
2。查账之财政年结为每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十五章: 修改组织细则
1。本会组织细则由美里广惠肇公会理事会通过实施。
2。本会组织细则如有未尽善处,须由理事会通过修改之。
第十六章: 解散
1。本会倘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票数通过,可解散之。
2。本会解散时将所有贷欠款项处理后,将全部余额归入本公会。
美里广惠照公会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