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建柏玛苏里路工业店贷款细则  


(一)贷款用途
全部贷款专供建筑柏玛苏里路工业店之用。

(二)告贷对象
此项贷款只向会员告贷,概不向外征求。

(三)归还保证
(A) 是项贷款经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新旧评议理事联席会议议决通过,旋提交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会员大会核准施行。
(B) 本会绝对负担起清还全部贷款之义务。期中虽因每年改选关系,但亦不受人事变迁影响,直至全部清还为止。
(C) 以柏玛苏里路工业店为贷款保证。

(四)贷款数量
全部贷款约在马币六万元至七万元之间。唯准确数目视建筑进行招标结果而定。

(五)贷款单位每单位为马币壹百元正。每一单位由本会发给收据一张。会员认贷单位不
加限制,多多益善。

(六)贷款单位

贷款分两种:(甲)免息贷款;(乙)有息贷款。

(七)贷款证据

每一贷款单位均由本会发给借据,此种借据属贷款正式证据,借据上须有本会产业信托人三人之签署及应届主席暨财政等五人联署方为有效。所有借据,贷款人应善予保藏之。

(八)贷款偿还

(A)以柏玛苏里路工业店两间之租金收入,除正常开支(如地税, 门牌税等)外,全部充作偿还贷款。每年结算一次,依次摊还贷款人。
(B)贷款偿还分三个阶段:
(甲)先行摊还免息贷款,全部免息贷款还清后;
(乙)其次偿还有息贷款之本金,全部有息贷款本金还清后;
(丙)最后摊还有息贷款之利息。
(C)遇本会经费有益余,达某种数目时,经理事会通过得移作贷款偿还用途。
(D)每次还款并非全部平均分配而系依照单位银额偿还之。
(E)贷款人在领回贷款时,须将借据交回本会消数。

(九)偿还次序

偿还贷款之次序除照第八条B项之规定办理外,所有贷款人于缴交贷款时抽签决定偿还次序。每一单位抽得一个号码,作为借据之号码, 以后还款时即根据此号码顺序领回贷款或利息。

(十)有息贷款之利息
有息贷款之利息为每一单位马币一百元(即一巴仙利息)。

(十一)债权之转让
贷款人有权将借据转让或馈赠与他人,惟须向本会登记。

(十二)借据遗失
如有遗失借据者,须先行登报声明作废,然后向本会申请补发借据。

(十三)附注

(A)柏玛苏里路工业店铺完成租出第二年尾开始顺序偿还贷款,置至全部清还为止。
(B)号码抽签时间另定,届时希请全体贷款人到场亲自抽出。人因事不克出席者,将由本会代表人代抽。一经抽出即完成生效。
(C)本细则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会员大会核准施行。

1972年美里广惠肇公会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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